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
- 发布时间:201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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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工作,制定《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四条 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防雷技术发明和促进防雷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同一项目授奖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同一完成人在同一年度最多可申报两个奖项。
在学科研究、技术开发活动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
第五条 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湖南省防雷协会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 湖南省防雷协会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学科研究成果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研究成果有独创性贡献,其独特见解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达到国际先进或者国内先进水平,已被国家决策和管理部门广泛应用,已经成为国内权威部门的技术标准文件,产生了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二)研究成果有独创性贡献,在国内有重要影响,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已被国家或者省内决策和管理部门广泛应用,产生了很大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三)研究成果有创造性,在国内影响较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已被国家或者省内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产生了明显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四)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内容被广泛认识和接受,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七条 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八条 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九条 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个数实行限额。特等奖的人数不超过2人,单位不超过2个;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3人,单位不超过3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4人,单位不超过4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个,单位不超过10个。
第十条 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较大贡献;
(三)推动了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大作用。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设委员5至7人。主任委员由湖南省防雷协会会长担任。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专家、学者和协会领导组成。
第十二条 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湖南省防雷协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 湖南省防雷协会根据当年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学科(专业)评审组的成员。
第十四条 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
第十五条 各协会成员按湖南省防雷协会当年下达的申报要求进行自我推荐。
第十六条 凡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第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第十八条 同一项目或者主要技术内容相同的项目以及同一候选人,已经连续两年推荐,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人和侯选单位,如再次推荐须隔一年进行。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九条 符合本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湖南省防雷协会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湖南省防雷协会组织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湖南省防雷协会提交湖南省防雷协会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湖南省防雷协会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需要,由具备资格的同行专家进行评审。学科(专业)评审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会议或者网络评审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采取回避制,与奖励申报人和被评审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受理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四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五条 湖南省防雷协会在接到实质性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对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奖励异议自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公告之日起三十日日内处理完毕。
第七章 授 奖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防雷协会对奖励人选、单位及等级的进行审核并授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起施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工作,制定《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四条 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防雷技术发明和促进防雷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同一项目授奖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同一完成人在同一年度最多可申报两个奖项。
在学科研究、技术开发活动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
第五条 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湖南省防雷协会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 湖南省防雷协会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学科研究成果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研究成果有独创性贡献,其独特见解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达到国际先进或者国内先进水平,已被国家决策和管理部门广泛应用,已经成为国内权威部门的技术标准文件,产生了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二)研究成果有独创性贡献,在国内有重要影响,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已被国家或者省内决策和管理部门广泛应用,产生了很大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三)研究成果有创造性,在国内影响较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已被国家或者省内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产生了明显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四)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内容被广泛认识和接受,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七条 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八条 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九条 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个数实行限额。特等奖的人数不超过2人,单位不超过2个;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3人,单位不超过3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4人,单位不超过4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个,单位不超过10个。
第十条 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较大贡献;
(三)推动了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大作用。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设委员5至7人。主任委员由湖南省防雷协会会长担任。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专家、学者和协会领导组成。
第十二条 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湖南省防雷协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 湖南省防雷协会根据当年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学科(专业)评审组的成员。
第十四条 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
第十五条 各协会成员按湖南省防雷协会当年下达的申报要求进行自我推荐。
第十六条 凡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第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第十八条 同一项目或者主要技术内容相同的项目以及同一候选人,已经连续两年推荐,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人和侯选单位,如再次推荐须隔一年进行。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九条 符合本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湖南省防雷协会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湖南省防雷协会组织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湖南省防雷协会提交湖南省防雷协会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湖南省防雷协会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需要,由具备资格的同行专家进行评审。学科(专业)评审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会议或者网络评审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采取回避制,与奖励申报人和被评审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受理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四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五条 湖南省防雷协会在接到实质性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对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奖励异议自湖南省防雷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公告之日起三十日日内处理完毕。
第七章 授 奖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防雷协会对奖励人选、单位及等级的进行审核并授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起施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